⒈ 官府制定的標準秤。
引元本高明《琵琶記·牛相奉旨招婿》:“在東京極有名聲,論媒婆非自逞。今朝事體,管取圓成。怕有一輕一重,全憑官秤?!?br/>《清會典事例·戶部·權量》:“乾隆五十七年議準:小販赴河東買鹽,與坐商自相交易,毫無憑準,易起爭端。應令仿照舊式,由河東道印烙,另製官秤三桿,給發(fā)中、東、西三場斗級收執(zhí)。凡商販交易,以此秤為準。”
公家所制的標準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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